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登记地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办理材料如下:
1、身份证明原件
2、电动自行车的行车执照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4、《上海市非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5、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凭相关证明办理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委托代理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扩展资料:
办理流程
登记地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当场查验电动自行车,核对车辆编码,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电动自行车的行车执照,在电动自行车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中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电动自行车的行车执照。
办理时,非机动车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受理窗口提交所需材料,同时上交需要收回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随后交验车辆和领取重新核发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