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对方能作废吗?如果要作废都需要什么资料?

2020-09-02 财经 95阅读

可以作废,当月认证的发票,购方可以认证,销售方也能作废,作废要开具红字发票。

按规定,增值税专用发 票作废必须在开票的当月收回发 票联、抵扣联,但A公司没有按规定操作作废电子发票,可以暂时按正常认证抵扣处理,待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作进项税额转出。

在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同时,主管税务机关会要求你提供进项税额转出的记账凭证,连同他们的作废发 票协查函经国家税务总局反馈到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

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通知A公司重新开具发 票(因为月初的这份发 票已经作废,当然就不确认收入,重新开发 票再确认收入,这样,虽然开了两次发 票,但只确认一次收入)。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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