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均为有效规定,应该从严把握。
且上市公司章程中应已具备《章程指引》的前述相关条款,故在选聘相关人员时应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1.2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创业板上市公司除应遵守《章程指引》外,还应遵守交易所的前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