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2020-06-09 财经 110阅读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扩展资料:

第四章 债务人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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