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
1993年,中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野生动物公约后,国务院颁发了一个《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严禁虎骨贸易,取消虎骨药用标准,今后不得再用虎骨制药。也严禁虎骨酒买卖。
根据《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条规定:
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药用标准,今后不得再用犀牛角和虎骨制药。对已生产出的含犀牛角和虎骨成份的中药成方制剂,必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半年内查封,禁止出售。
凡违反本通知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依法查处;
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没收的犀牛角和虎骨,一律交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法律责任: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