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现家中暖气不热,可以先向物业公司反映,由物业公司通知供热公司前来维护,这样一旦发生诉讼,物业公司人员可作为证人。业主应该当即拨打供暖热线,并保存语音详情及通话记录单,这样让证据更具说服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扩展资料
供暖费纠纷案件自测室温难作证 法院建议业主保留投诉记录
进入采暖季,热力公司与业主围绕供暖纠纷案件增多,该类案件审理一般在取暖期后,由于取暖季室内温度无法还原,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的业主往往处于弱势,无法提出有效证据证明温度不达标。
近日,怀柔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由于业主保留了当时供暖投诉电话记录,法院最终判决减免业主一个月取暖费。怀柔法院表示,业主应尽量保留投诉电话记录,使证据更具有说服力。
业主被判减免一个月供暖费
2015年冬季采暖季,某热力公司为李先生提供服务后向其收取供暖费,但李先生以热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供暖、温度不达标等理由,拒绝向热力公司交纳供暖费。热力公司将李先生诉至怀柔区法院。
案件审理期间,李先生向法院提供了2015年11月1日至30日间通信详单一份,证明自己在这期间共向热力公司拨打报修电话19次,均反映暖气不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