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交税问题

2020-06-11 财经 77阅读
1、自产自销免税,二次流通不属于免税范围,农产品适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1)若你公司与在洛阳开的店面(该店面是你公司的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同一县市的,货物从你公司到销售店面的移送不属于销售行为,在店面的销售发票可直接开具你公司的给客户就可以。
(2)若你公司与在洛阳开的店面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同一县市的,货物从你公司移送到销售店面的移送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从你公司到店面这一环节的移送要开具发票,发票开给店面。店面再销售时,以店面的名义开发票给购买客户。但即使这样,你公司和店面均不产生纳税义务。因为你公司开发票给店面,你公司不需要纳增值税,店面取得你公司的发票可以按13%进项抵扣,与13%的销项税额相抵后应纳税额为零(店面的销售价格与公司给店面的价格要相同。若加价销售的话,差额就要纳税了)。
3、店面是否是分公司,要看到店面所在地工商部门是如何办理的,当然可以注册为分公司形式的店面。
4、上面是关于增值税的。
对于所得税——
(1)新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纳税制(合并纳税),分公司要与总公司在年终要合并计算缴纳所得税。
(2)若不是在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的话,你公司是免征所得税的,分公司平时也没有利润,因为收入与成本相同(成本为你公司的收入)。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到年终合并纳税时,仍是没有利润的,仍是相当于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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