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可以通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的方式,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监察部门督促公司为你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3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7条第2款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可见,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职责,在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可以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法通知银行扣缴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劳动者如果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损失,则是可以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