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如何理解上面三者的关系和联系

2020-07-23 时事 1399阅读

国务院(也叫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

1、上述的“一府二院”,根据宪法的规定,互相独立,各自依法履行其职能,互相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其中,国务院领导全国行政机关;最高检领导全国检察机关;而最高法与下级各法院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有法院均应当独立审判。

2、“一府二院”,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在每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都必须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并接受审议。

3、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涉嫌单位犯罪或职务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最终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都可以对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出建议,或进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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