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补交社保。这是牵涉到一个双重劳动关系的问题,各家观点不完全相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次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因此,法律允许双重劳动关系存在,只是双重劳动关系如果影响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的,要承担相应责任而已。在另一个公司购买社保,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而且在目前,社会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只能参加一份,待遇也只能享受一份。公司不能继续参保。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于双重劳动关系,该人已有社保关系,公司依法是不能够为劳动缴纳社保的。
因此,公司法无过错,个人观点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补交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