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司法〉〉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设立分公司,需提交总公司的〈〈营业执照〉〉付本的复印件、章程和设立分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还有分公司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和户主的身份证明);还有到工商部门领取相关的设立表格(包括名称核准申请书和分公司设立申请书)。
拓展资料: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企业法人经营活动的范围。经营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企业就具有了在这个范围内的权利能力,企业同时承担不得超越范围经营的义务,一旦超越,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受到处罚。核定的企业经营范围是区分企业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因此,无论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必须根据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所限定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