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未就业发放生活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是什么?

2020-04-29 军事 119阅读
国家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和养老、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随军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依照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一)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二)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三)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
(一)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二)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 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
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60个月;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36个月。未就业随军配偶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期满后,按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8%的比例逐年递减。递减后的基本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省会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 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实行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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