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1.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11级,体育7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2.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5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在海军、总装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13级)以上的军官;
4.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军官,并服役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13级)。
士官不予安置,随军适用于军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