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都可以卖,一类经济适用房上市有限制。
区别:
1、性质
一类经济适用房,面向社会公开发售,是根据国家计划安排的一类政策性住房;
二类经济适用房为回迁性质或康居、安居性质的房屋,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其他类房屋。
2、限制
一类经济适用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二类经适房只要不存在查封等产权问题,有房产证,就可以按市场价出售。
3、出售
一类经济适用房,需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不满5年的不能上市交易。
二类经济适用房不受5年限制,取得房屋产权证便可以出售。
4、过户
2008年4月11日之前购买的一类经济适用房,满5年需缴纳计税价格(网签价和核定价谁高取谁)×10%的综合地价款;2008年4月11日之后购买的,满5年卖方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70%补交综合地价款;
二类经济适用房则要交一笔计税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5、税种
一类经适房:契税、个税、增值税及附加、综合地价款;
二类经适房:契税、个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出让金。
扩展资料
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住建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