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十条第六款规定: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
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扩展资料
不予办理变更号牌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3、需要变更号牌号码的机动车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4、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5、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6、机动车超出检验合格有效期的;
7、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9、不符合受理范围的。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阳光便民-外地机动车牌照需换苏州机动牌号如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