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经办人。IC卡、照片卡免验身份证。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于10万元以上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结算的,对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扩展资料: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法条:
第六十九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否则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特约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欺诈银行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伪造、盗用信用卡,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领冒用、涂改信用卡骗取财物的,应依法对其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信用卡业务结算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使用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各发卡银行总行负责印制。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