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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客户办理银行卡,就与银行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是不具有转移性的,所以客户在没有取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让银行卡,意味着将用户所应承担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转让变更,既是违约行为也是无效行为。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为防范假ATM机的情况,客户应尽量选择有显著标识的自助银行,在银行的录像监控下使用ATM机。
最好将银行卡和身份证分开存放,不要将银行卡转借他人,不要随意泄露银行卡卡号。
刷卡消费时不要让银行卡离开视线范围,留意收银员的刷卡次数,拿到签购单及卡片时,核对签购单上的金额是否正确,是否为本人的卡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