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哪些机构对官员监督?
行政监督面临的难题及其对策 从行政监督领域中存在的难题看,我们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奋斗目标还有相当艰难的 路要走。 1.抽象行政行为的产生过程和产生结果是司法监督的死角。 依法行政指的是国家政府机关和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管 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责。依法行政至少有三层含义:一是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要依据法律符 合法律;二是政府一旦作出违法的行政行为能依法予以纠正;三是应该由政府负责做而政府 不做的失职行为,法律能及时的制裁并给予责任追究。依法行政,强调的是法律在约束行政 行为中至高无上的地位,法的严肃性和法的权威性既体现在政府的行为依据上,又体现在纠 正偏差行政行为的能力上。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要受到法律的监督,政府违 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既然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的行政行为,那么,其产生的过程和结果都 有个法律认定的问题。比如,是否遵守了法定的权限和办事程序,是否经过了论证、规划、 起草、协商、讨论、协调、审查、审批、备案、公布等等,都应该受到法律监督。 2.司法权和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滞后。 依法行政的"法"指的是由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所形成的全社会都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准 则。值得研究的是,行政机关自己制定规范,自己执行规范,自己裁决因执行规范而发生的 争议,这种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方式,决定了权力拥有者可以以国家名义强制 被管理者服从,政府官员所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拥有对社会财富的支配权。而"一切有权力 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3.公众监督权力没有被置于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公众监督权力是民间的个体的监督政府行为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具备国家强制力,在监督效 果上无法直接对监督对象的违法后果实行惩治。由于政府的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和不可控制性 ,以及司法和执法部门受利益驱使容易产生腐败,使公众的监督权力非常容易流于形式。另 外,公众监督权力在行使的时间上,都是在公共权行使违规后对其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在权 力行使前的预防阶段,行使中的控制阶段,公共权力的拥有者不愿受到监督,公民个人不知 道情况不能监督,知情者看到监督风险太大不敢监督,社会其它监督机构形不成合力无法监 督。 4.行政权力过分集中给政府官员腐败埋下祸根。 行政权的运行采取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机制,在权力运行中"家长制"的现象 十分严重。这种权力运行的异化问题出在权力运用的过程之中:一是在权力的授予环节上, 存在着暗箱政务;二是在权力的使用环节上,信息错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积极介入社会资源分配的做法,导致了企业行为的扭曲。当政府 掌握着资源配置生杀大权时,试图谋取某种私利或特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其首要任务就不再 是通过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到市场上争取,而是以各种手段去拉拢收买控制资源的政府官员和 部门,通过走捷径去获取利益。 5.行政监察机关的权力行为不受人民司法的监督。 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关设在政府系统内部,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行使行政监察权,其监 督的功能是:保障功能,从权力运行机制内部去规范和制约被监督者的行为;防范功能,防 止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发生;控制功能,对偏离正轨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揭露惩戒功能, 对违法行为按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威慑护善功能,维护、保护、弘扬廉洁奉公行为。但是, 监察权的行使不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独立性却弱化了这些功能,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 条第4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监察法》第4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规定,即使由此 引起了行政纠纷,也只能由上一级监察机关或者监察部以复核决定的方式予以最终解决,而 不能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监督的方式解决。这就是说,行政监察机关永远不能成为行政诉讼 的被告。行政权的相对人即使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最终裁决",也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6.行政权运行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行政监察法》虽然对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严 格的法律 规定,但是,其规定并没有解决一级政府组织权力的主要行使者受到监督的问题。《行政监 察法》对监察机关的职能规定是只能对本级政府任命的公务员实施监督,本级政府的领导成 员由上级政府的监察机关实施监察,这就形成了权力行使单位的主要领导在本级监察机关眼 里是垂直上级,对其无权行使监察权,他们只能由上级监察部门对其监察。而他们的上级对 其知情的程度和监察的力度却没有硬性规定,这种监督的后果是给行政权滥用留下了空间。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 。外部有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内部有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 的监督。这些监督打折扣的原因:一是专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客体,缺乏相对独立的权力 和能够与同级或上级组织抗衡的权威;二是监督权处于事后行使,没有进入到权力行使的过 程之中;三是监督主体自身的评价机制不健全,上级行政监督机关对下级行政监督机关缺少 工作政绩的评价机制,一级行政机关发生非法行政的现象,该级的行政监督机关应该受到何 种失职追究不明确。 7.行政权缺乏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 就我国权力运行过程而言,一个比较突出的弊端是权力和责任相分离,对于权力界 限范围, 权力行使主体如何对自己的权力行为承担责任、义务,缺乏明确的规定。邓小平指出:"各 地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无人负责。名曰集体负 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一项工作布置之后,落实了没有,无人过问,结果好坏,谁也不管 。所以急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邓小平文选,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50.)缺乏责任制的权力运行机制,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权力腐化。在廉政建设中,对腐败 行为的追究基本上只追究当事人,而几乎从不追究当事人的领导责任,只强调领导干部要自 身廉洁自律,而忽视对该组织领导者的责任追究。在用人方面,对违反干部政策,不按规定 行事造成失误的,缺少追究责任的法律依据。对推荐失误,考查失误,任用失误的,难以按 法律处罚。在项目投资方面,资金批出去收不回来却难以依法追究审批者的责任。 8.行政权行使程序违法的现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我国行政程序建设的一大特征就是制度化与法治化特色不明朗,随意行政和恣意 行政现象 严重。"(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599-600.) 行政程序,指的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开展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方式、步骤 、顺序以及时限的规则。行政机关和行政权相对人双方对行政程序的认同和遵守是衡量一个 国家行政法治的基本尺度,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是依法行政的起码要求。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用 权,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行为给权力滥用留下空间。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 法典,办事程序五花八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目前立法形 式明确地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认定行政程序违法的标准和依据。但是,《行政诉讼法》颁布 至今14年来的相关资料表明,司法审判实践中未出现过一起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消行 政行为的审判。没有这种案例并不能说明各级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都符合程序规则,相 反,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现象并不鲜见。既然违法,又得不到纠正,原因就在于对行政程序 违法缺乏实质的认定标准,没有法定的标准。 9.透明行政的法规建设滞后。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获得人民的支持,经 常保持同 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宪法的规定,为行政公开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人 民把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交给了政府,当然有权了解政府行使权力的质量和过程。 行政监督面临的问题很多,决不仅仅表现在这九个方面,要实现依法行政,这九个方面至少 值得我们认真对待,深入思考,并研究相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