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第八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
(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第九条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