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劳险字〔1995〕第315号
一、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一)离休人员离休金项目
离休人员根据省劳动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和省财政厅四部门劳险字[1995]315号文件规定发给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未纳入工资的津补贴和职务补贴。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退休金项目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根据省劳动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和省财政厅四部门劳险字[1995]315号文件规定发给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奖金、国家规定保留的岗位津贴、技术(岗位)等级工资补贴、未纳入工资的津补贴和职务补贴。
(三)增发的离休金项目
1、省劳动厅劳险字[1996]381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2、省劳动厅劳险字[1996]082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补贴;
3、省劳动厅劳险字[1996]606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补贴;
4、省劳动厅劳险字[1997]576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基础工资、职务补贴;
5、省人事厅皖人发[1996]49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6、省政府皖政办[1999]46号文件规定增加级别工资、基础工资;
7、2001年6月省政府电话通知增加职务补贴;
8、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1]19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9、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1] 91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10、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2]36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11、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2]52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补贴;
12、省人事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皖人发[2003]38号文件规定增加级别工资;
13、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4]1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14、省人事厅、财政厅皖人明电[2004]10号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15、省人事厅、财政厅皖人发[2004]31号规定增加职务补贴;
16、从2005年10月起,仍按省人事厅、财政厅皖人明电[2004]10号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建国前老工人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调整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补贴和职务补贴。
(四)生活补贴及其他项目
1、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
2、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明电[2003]4号文件规定发放离休干部一次性生活补贴费标准:省级1500元、厅级1300元,处级1000元,科级及以下800元。2004年3月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明电[2004]13号规定,今后企业离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时间和标准,均参照当地机关同类人员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3、离休人员生活费补贴、房贴、交通费、高龄补贴、护理费、电话费、参观考察费、特需费等项目标准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已纳入统筹支付的应列入市级统筹后项目,尚未纳入统筹支付的,可根据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皖老字[2000]6号文件精神,通过一次性补投保办法纳入统筹支付范围,确保发放。
二、退休(职)人员
(一)基本养老金项目
1、以下(1)~(6)项均为按老办法(即国发[78]104号)办理退休(职)人员享受的待遇,退休(职)人员所享受的各项待遇相加之和,不得超过本人退休(职)前的标准工资。
(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符合退休(职)条件人员: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90%计发退休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计发退职费;
(2)、省劳动局劳人险[82]8号文件规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战斗英雄、一等功臣,增发5%~10%退休费;
(3)、国务院国发[83]141号、国发[86]26号、省皖科干字[86]280号文件规定:高级专家、获科技进步奖者增发退休费5%~15%退休费;
(4)、国务院国办发[1982]36号文件规定:进藏人员满10年以上(在海拔3500米以上)增发5%~10%退休费;
(5)、省劳动厅劳险字[1993]301号文件规定,按连续工龄增发5%~20%的生活补助费;
(6)、省人大《省计生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增发5%的退休费。2001年7月起按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 [2001]205号文件规定,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再增发退休费;
2、省政府皖政[1995]39号文件规定:按1.8%~2.8%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办理退休人员);
3、省政府皖政[1997]6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4、省政府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5、省政府皖政办[2006]59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二)增发的基本养老金项目
1、国家规定增发的部分
(1)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未参加85年工改退休人员增发17元或增资不足17元的予以补足(1985年4月30日前退休人员);
(2)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10、12、14元退休费,8元退职费;
(3)国务院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8、10、12元的退休费;
(4)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20、30、45、60元的退休费。
2、省规定增发的部分
(1)省劳动厅劳险字[1993]215号文件规定:根据省皖政办[1992]56号文件,月增资不足20、25、30元按此标准补齐增加退休费;
(2)省劳动厅劳险字[1995]492号文件规定:按本人退休费的18.45%增发退休费(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
(3)省劳动厅劳险字[1996]617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20、25元退休费,15元退职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
(4)省劳动厅劳险字[1997]591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25元退休费、15元退职费(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
(5)省劳动厅皖劳办字[1999]17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35~70元基本养老金(1999年6月30日前退休(职)人员);
(6)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政字[2000]61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30元基本养老金(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
(7)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2]21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25、3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
(8)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2]5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35~70元(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2002年7月1日及今后办理退休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另增加15元生活补贴;
(9)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4]67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60~120元(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2004年7月1日及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起,每人每月另增加15元生活补贴。
(10)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2006]61号、62号文件规定: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85~300元。
(三)生活补贴项目
1、国家规定的生活补贴
(1)国务院国发[1965]23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未冲完的粮贴;
(2)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物价补贴5元;
(3)国务院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发给的副食补贴13元;
(4)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件规定发给的粮油补贴5元;
(5)国务院国发[1992]1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粮油补贴5元。
2、省规定的生活补贴
(1)省政府皖政明电[88]34号规定发给的猪肉销价补贴2.5元;
(2)省政府皖政办[1992]22号文件规定发给的肉食补贴3.5元;
(3)省财政厅财工[92]540元文件规定发给的煤价补贴5元;
(4)省政府皖政明电[88]48号规定发给的食糖补贴0.5元;
(5)省劳动局劳险[1993]659号文件规定发给的书报、洗理费男34元,女36元。
以上所列项目均为按老办法(即国发[78]104号)办理退休人员所享受的生活补贴。
三、因病非因工死亡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
(一)丧葬补助费
省财政厅财社字[2001]252号、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规定标准为2000元。
(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