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小吴是某保洁公司的员工,2008年7月,公司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保洁协议,约定由保洁公司负责该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大厦外部玻璃清洁工作。部门经理要求小吴擦拭35楼至20楼外的玻璃,但小吴表示,保险绳索搭扣处有松动的迹象,要更换新的保险绳索后方能工作,否则会有危险。可是部门经理坚持认为不会有太大的问题,强令小吴系上绳索开始工作。小吴考虑到生命比较重要,故坚决不同意擦玻璃。部门经理非常生气,表示要因此扣发小吴当月奖金。小吴不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保洁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那么,小吴的做法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律师解答
本案中保洁公司明知保险绳索搭扣有问题,而罔顾小吴的生命安全,坚持要求小吴冒险作业,公司这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小吴有权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小吴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且公司仍旧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