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进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合同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全国没有一个公司签订“试用期合同”的(人事经理患脑瘫除外)。但是,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有些争议,有待于仲裁机构的裁决。只有仲裁确认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时,方可以请求双倍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补缴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各自比例补缴。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