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法上的物所具备的条件

2020-08-04 文化 125阅读
民法上的物是指可以由民事权利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各种物质资料。它与自然界的物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民法上所称之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一切有体物。它可能是人的劳动创造的,也可能是自然界的产物。它可以有固定形状,也可以没有固定形状。但必须是物质的东西,智力成果就不是物。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社会需要可以分为社会物质生活需要和社会精神生活需要。具有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同样,具有精神价值,如文化价值、情感价值等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也就是说能由主体支配的物质资料,才能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人们的力量不能控制、支配的自然界的物,就不是民法上的物。
(4)物以有体物为限。德国民法将物限于有体物。所说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近年来,学理上对有体物逐渐采扩大解释,认为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体积,不论固体、液体或气体,均为有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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