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强制保险过期没有及时缴纳,在被检查到会有处罚的,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车发现后,有权扣留机动车,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交强险,并处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
如果交管部门发现机动车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强险的投保事宜,那么,就会对未办理交强险的机动车进行扣留,并要求车主进行投保,并且还会对其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保险费的2倍金额,车主如果及时的补办交强险,那么,可以携带办理好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险标志来领取机动车辆。
如果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按照规定来放置交强险保险标志的,交管部门可以对机动车辆进行扣留处理,对车主进行通知,要求其提供交强险的保险标志或者是对交强险进行补办,并且,还能处以20元至200元的罚款。如果车主提供了交强险的保险标志或者对交强险进行有效的补办手续,就可以将机动车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