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吸毒人员驾驶证新法规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取得驾驶证后具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三种情形的,视为吸毒成瘾未戒除,予以注销驾驶证;明确持有驾驶证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予以注销驾驶证。
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明确规定,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以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3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公安交管部门在受理驾驶证申请时,会核查申请人是否有吸毒行为记录,审查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对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以及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等情形的,将不予受理。同时,申请人在申请驾驶证时,应当如实申告是否具有以上不准申请的情形,并对申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涉毒驾驶人在两种情况下会被注销驾驶证:一是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是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的。驾驶人因涉毒被注销驾驶证后,三年内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已满三年的,可以重新申请驾驶证。
扩展资料:
现象原因
个人心理
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部分吸毒驾驶员认为,当前公安机关对“毒驾”的查处力度远不及“酒驾”查处力度。与此同时,交警在检查中单靠肉眼难以判断其是否吸毒,正是由于“毒驾”的隐蔽性,使吸毒驾驶员抱着容易逃避交警的检查不易被查处等种种侥幸心理,从而使 “毒驾”行为呈现增长的态势。
法制缺陷
对“毒驾”处罚力度较轻。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吸毒后驾驶”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在日常执法中,“毒驾”行为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能依照 《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或根据不同情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