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
依据《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对收到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接到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赣州市居住证的相关要求规定:
1、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出租房屋具体地址等居住登记信息。
2、居住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的流动人口,由经营单位按照《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住宿登记。
3、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江西省居住证》。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