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有限,如果当事人已经履行和解协议是不能再申请恢复对这一被告的执行的。
2、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法理依据:不管是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还是在执行员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是双方意思一致的产物,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原告同意被告只还以部分是原告自愿放弃了对这一被告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