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假和病假的计算

2022-03-17 社会 59阅读

如果劳动者已经享受了带薪年休假,然后再休病假的,其已经享受的带薪年休假的工资不予退返。如果先休病假,达到了不享受年休假天数的,不得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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