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退保险,进行保险关系转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2、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扩展资料:
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镇行政服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1、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2、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三、审查。
1、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
2、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四、领取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政务服务网-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兵接收安置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