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在一定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因为今年是落实义务兵9月份退伍的第二年,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义务兵退伍后的安置问题也是讨论的话题之一。
经济待遇
义务兵津贴
第一年每月津贴费为50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费600元,两年津贴共约13200元。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县级民政府部门每年为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年发放标准为:农村不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城镇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进藏、进疆和在高原条件下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的3倍发放。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省内各地实际发放金额也有所不同。
若按2013年全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计算,我省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可达4500—13500元/人/年,两年共9000—27000元,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可达3500—11000元/人/年,两年共7000—22000元。
一次性退役金
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役后由国家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发放标准为:4500元×服役年数。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比例增发。其中: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我省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的义务兵和自主就业的士官,在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4500元×2年=9000元。士官在发放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即9000元)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1+(服现役年数-2)×20%]。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退伍安置(复员)。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