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陕西宝鸡市为例,城镇义务兵退伍安置工作程序以及所需材料如下: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报到的条件
1、城镇退伍义务兵在城镇户口征兵指标以内应征入伍,服现役期满(含服役9年以下的城镇复员士官)退出现役的;
2、农村退伍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五至八级伤残的;
4、入伍前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
5、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农转非的。
(二)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报到的程序
1、接收报到的时间和要求:
城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两个月以内,即从当年12月中旬至下年度2月中旬,在市、县(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集中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后果由本人负责。
2、报到时必须由退伍义务兵本人亲自办理,并如实提供下列证件:
(1)退伍证;
(2)部队行政介绍信;
(3)家庭户口本(父母及本人户口);
(4)盖有“陕西省非农业户口应征青年安置专用章”或“陕西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印章的入伍通知书;
(5)陕西省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审查表(原件)2份;
(6)异地入伍需在本市安置的须提供省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同意异地安置的批件。本市内需在非户口所在的县区安置的,须提供市安置办同意异地安置的批件。
(7)2002年(含当年)以后入伍的还须持“优待安置证”。
(三)接收报到审查的内容
在审查以上证件的同时,还应审查本人档案,档案内五个要件缺一不可。
1、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
2、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
3、男(女)性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
4、《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
5、义务兵(或下士、中士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
经市、县(区)安置办公室对退伍义务兵的上述材料审查无误后,予以接收报到,并为退伍义务兵出具《城镇退伍义务兵落户通知书》,由本人到原征集地派出所办理复户手续。
扩展资料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 省、 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 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