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取消,但是有特例,新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取消了一般公民的诉讼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拓展资料:
对于公民代理不能简单的说限制或取消。
原因在于:
1、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还有待提高,专业律师在质量和数量上仍不能满足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需求,而公民诉讼代理可以弥补一些法律服务的专业需求,能够满足基层群众对社会法制、经济生活的基本需要;
2、我国的经济状况还不是很好,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多数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比较差,难以承担律师代理费用,国家能够提供的法律援助范围和作用还非常有限;
3、公民代理一般都是当事人从自己周围的人群中所选择的比自己更适合参加诉讼的人选,对于案件的调解,社会矛盾的化解,法制的宣传教育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4、我们不能否认,一些不好的公民代理的存在,但不应因为一些不好的公民代理行为而否定整个公民代理制度,公民代理制度本身是好的,只是被一些人恶用了,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加以完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