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199条和民事诉讼法206条的区别

2020-09-25 社会 141阅读
一百九十九条是说,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二百零六条是说,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部分例外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两个条款最主要的区别是明确只有决定再审的案件(例外案件除外)才会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影响执行。

《民事诉讼法》摘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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