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吗

2022-08-18 综合 108阅读
您好:一、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2号)的规定,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当分别在机构所在地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经批准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注册资金”可以总机构的“注册资金”作为依据,分支机构提供的认定申请资料应当包括总机构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格证明。分支机构被取消汇总申报纳税资格后,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有效。另外,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因此,如贵司符合上述情况,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新开业或应税销售额未达标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需资料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二)《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三)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四)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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