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2022-07-29 社会 56阅读
该批复于2007年3月1日公复字(2007)1号作出: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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