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身份证失物招领,有什么规定?

2020-10-04 社会 144阅读

日常生活中,难免出现身份证不慎丢失等意外情况,为防止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流散社会,甚至被不法分子冒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

今后,公民如遇身份证丢失、被盗,在户籍地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户籍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民还可通过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查询丢失身份证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将建立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具备数据实时更新和动态维护功能,通过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联网核查,实现所有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即时失效,无法在社会上继续使用。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还明确,对因丢失、被盗或忘记携带居民身份证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人员,机场、火车站派出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身份,及时为其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火车和入住旅馆。

扩展资料

办理挂失申报、丢失招领业务时的注意事项:

1、办理证件的限定及业务办理条件。一是本人挂失原则。

挂失人员经核实身份后方可进行此项业务。办理丢失招领发还业务时,必须是本人领取。二是办理证件挂失时,历史证一并挂失。

办理解除挂失证件时,历史证、错误证件不予受理。三是户籍注销标识为死亡、失踪的不予受理。户籍信息主项(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变更、无对应户籍信息的不予受理。错误证件的不予受理。

2、指纹核验与身份核实。一是挂失登记、解除挂失登记、发还登记业务办理时,有指纹信息的要核查指纹信息。二是指纹登记的任何一枚指纹核验成功即为指纹核查通过。

三是对于同一指纹进行三次按捺,三次按捺完成仍未核验通过,则更换指位再次进行指纹按捺。四是所有指位指纹信息核验多次均未成功,即为指纹核验不通过。五是指纹核验不通过的,需要业务办理民警核实申请人身份,人工确认是否给予办理业务。

3、捡拾证件销毁。一是对于捡拾登记的证件,派出所、户政科应定期销毁符合条件的证件,并做好销毁登记。

4、历史证件的处理。一是客观上,存在一个人有多个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二是对于已经挂失登记或者捡拾登记的历史居民身份证,经查询核实后,不得进行解挂登记和发还登记操作。

5、补领证件前的查询与登记。群众在办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在捡拾系统内查询是否有捡拾证件信息,然后在挂失申报系统中进行挂失登记已丢失的证件。挂失登记之后才能受理居民身份证的补领业务。

参考资料挂失网-身份证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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