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省参加新农合的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当地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后,到上海市新农合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可以报销。报销比例参照省内三级医院的必须标准。
具体规定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各地卫生计生委向国家卫生计生委申报,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可为新农合跨省转诊患者提供联网结报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 在参合患者跨省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院业务流程及时为转诊参合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第六条 转诊患者应当经过门诊接诊,由门诊医生根据病情为符合入院指证的患者开具入院证明。
第七条 患者接到入院通知后持入院证明到指定窗口办理入院登记,主动告知转诊身份,并出示跨省就医转诊单、身份证、农合卡(证)等材料。携带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患者带齐全部资料后方可享受跨省联网结报待遇。
第十三条 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出院结报手续。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参合患者的住院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参合患者身份审核,审查是否属借证或冒名顶替;
(二)检查农合卡(证)、身份证、转诊单是否齐全、规范;
(三)用药、检查、收费、诊疗是否合理,出院带药是否规范;
(四)医疗费用审核标准参照就医地新农合(或医保)药品目录、医保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及医保及物价收费政策;
(五)其他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协议规定事项。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办理参合患者住院费用结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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