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税后分红,分配后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理解为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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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按月份或季度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其中,第四季度的税款也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先进行预缴,然后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在5个月内(实际情况是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9号)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一、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公司作为合伙人收到该笔分红款应作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