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发生后,英国亦发生了一宗类似的诉讼,有关案件在英格兰高等法院皇座法庭开审,但法庭不接纳麦当劳可以以“较暖”的咖啡避免意外之观点。法庭认为:
“如果这个观点是正确的话,那麦当劳便不应再卖那些温度可致严重烧伤的食物。根据证据,一杯摄氏65度的茶或咖啡如果与皮肤直接接触2秒,就可造成大范围的严重烧伤。因此,麦当劳如果要避免这些意外的发生,就只可将茶和咖啡加热至摄氏55度至60度。但问题是,一杯茶是须要用开水冲泡,才能够完全地泡出茶的香味;至于就咖啡而言,温度则必须介于摄氏85度至95度(即华氏185度至203度)。 ” 引用里贝克案裁决的人士则辩称,她的咖啡是比起一般的异乎寻常的热。至于其他销售咖啡的大型连锁食肆,如星巴克、Wendy's和汉堡王等等,由于曾贩卖温度相若,甚至更高的咖啡,结果也引发了相关的诉讼。
事实上,不少家用和商用咖啡机所制的咖啡,温度也与麦当劳的相若,根据部份咖啡机的指引,亦指出咖啡最理想的温度应是华氏200度。而根据美国的全国咖啡协会之指引,咖啡应煮至“华氏195度至205度才能达至最佳的饮用效果”,而煮好咖啡后,更应“立即”饮用;即使不立即饮用,咖啡的温度也应“维持于华氏180度至185度”。
虽然里贝克的律师宣称,麦当劳经此案后已减低旗下咖啡的温度,不过,他事后仍曾接手类似的案件,控告麦当劳。而事实上,经过里贝克案后,麦当劳的确把咖啡的温度调低至华氏180度,而且在咖啡杯上亦写上了更清晰的警告字句,可是有关热咖啡的诉讼照旧接踵而来。美国的专业咖啡协会方面,他们则支持快餐商应改善咖啡盛器的设计,而不是调低咖啡的温度。此外,该协会亦曾成功地在咖啡烧伤人的案件中,提出有力辩护。 美国知名法官法兰克·伊斯特布鲁克(Frank Easterbrook)曾于1997年在第七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一宗类似的案件,并发表了一篇具权威性的裁决。当中,该裁决认为热咖啡(在此案是指华氏179度或摄氏82度的咖啡)并不是“不合理危险”:
“咖啡的气味(和味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咖啡豆内的油份,是否在煮的过程中加以发挥,释放芳香。而要有效地释放芳香,煮咖啡的温度就应该接近华氏200度,同时不可过早降温以破坏其脆弱的分子。煮好咖啡后,那些芳香的合成物蒸发到咖啡面的一刻,是最香和最好饮的;正因合成物对咖啡的芳香很重要,而其沸点又在华氏150度至160度之间,所以这个范围内的温度正是饮咖啡的最理想温度。要饮用一杯华氏150度的咖啡,那咖啡在盛器内的温度就有必要更加热;这是因为倒咖啡出来的时候,咖啡的表面面积增大而开始冷却,而由一个热的容器倒咖啡到一个不热的杯内,亦进一步使咖啡的热量流失。假若顾客在咖啡加入糖和忌廉(甚至于以铁匙搅拌)的话,那亦会使咖啡之温度下降。而如果顾客打算过一段时间才饮用,温度就会再进一步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