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开具劳务发票地税已附征个税,支付单位还需代扣个税吗

2020-10-29 财经 197阅读
个人提供劳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其综合征收率中已包含个人所得税税率,单位无需再代扣代缴该部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第十一条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具体我们把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分为四类:
(一)2000元以下,费用扣除800元,适用20%税率,则计算公式(A—800)20%,以2000元为例(2000—800)×20%=240元;
(二)2000 元至25000元,扣除费用20%,适用20%税率,计算公式A(1—20)×20%=A16%,以25000为例25000×(1—20%)×20%=4000元;
(三)50000至62500元,扣除费用20%,适用税率20%,加成50%,扣除系数2000,即A(1—20)×20%×(1+50%)—2000=24%A—2000,以62500元为例,62500×(1—20%)×20%×(1+50%)—2000=13000元;
(四)超过62500元,扣除费用20%,适用税率20%,加成100%,扣除系数7000,即A(1—20)×20%×(1+100%)—7000=32%A—7000,以65000元为例65000×(1—20%)×20%×(1+100%)—7000=13800元。
而在换取发票时地税局预征的个人所得税是3%。我们还是以65000元的劳务报酬收入为例,应纳个人所得税款是13800元,而实际预交65000×3%=1950元,差额13800-1950=11850元。
二、企业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工作经验。提请大家。
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劳务报酬发票的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并不是有地方税务局开来的发票,就什么事儿都没有了。地税局代开的劳务发票3%的个人所得税只是预征,企业在支付所得时,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差额部分,否则就会留下隐患,带来极大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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