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不是一回事。质量保修期是承包人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量缺陷责任期,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做了相关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费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修金。
扩展资料:
保修期与缺点责任期的首要差异如下:
一、核算日期开始时刻不同
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
2、缺点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检验之日起核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则期限进行竣(交)工检验的,在承揽人提交竣(交)工检验报告90天后,工程主动进入缺点责任期。
二、保修期限不同
1、保修国务院的《修建工程质量办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则:“在正常运用条件下,建造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修建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则的该工程的合理运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体系,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装置和装饰工程,为2年。
2、缺点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许24个月,详细由发承揽两边在合同办理中约好。
三、两者遵从的法律依据不同
1、保修期遵从的是《修建工程质量办理条例》;
2、缺点责任期遵从的是《修建工程施工合同演示文本》.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