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以下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正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经营许可证分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吧经营许可证;icp 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 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