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与行政建制的区别

2020-08-07 综合 259阅读

一、性质不同

1、行政建制性质: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单位或者依照行政管理的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等的划分等级的制度。

2、行政区划性质: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

二、划分不同

1、行政建制划分:

(1)第一阶段自1949年至1954年,地方政府机关实行大区、省、县、乡四级体制。

(2)第二阶段,1954年至1966年,地方政府机关实行省、县、乡(人民公社)三级制度。

(3)第三阶段,从1966年到1976年,各级行政区划和地方政府遭到严重破坏。“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各地成立了“一元化”革命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能举行。

(4)第四阶段,自“文革”结束以来,省、县、乡三级制度和省、市、县、乡四级制度同时并存。

2、行政区划划分:

(1)政治原则。督促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促进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

(2)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民族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生活条件和其它特点可以进行划分,以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这些原则是相互关联和综合的。此外,还考虑了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

扩展资料:

行政区划虽因国家本质不同而有其明显的阶级性,但也具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例如,秦朝(公元前221-207年)建立统一的国家,实行郡县制以来,历代的行政区划都发生了变化,但变化不大。英、法、美等国的行政区划也从19世纪开始继承和发展。

英、法、美等国的行政区划是从19世纪继承发展下来的。此外,在同一政权下,由于政治、经济和民族的变化,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也会发生调整和变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区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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