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购买商业用房规定不可以落户。现在,除了特大城市、大城市外,中小城市的户口全面放开,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落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在“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中规定:(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