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和收养子女可以不按法律而是按照地方风俗?

2020-06-16 社会 79阅读
首先,我国在1992年4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颁布时间为界限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且双方存在扶养关系,则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过继子女对过继父母应当尽赡养义务;虽然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但双方不存在扶养关系,双方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后,且未理收养登记的,则不论双方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均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法》的施行时间作为判定标准之一既尊重习俗也符合现行法律与政策。因过继与我国倡导的男女平等不相容,因而对过继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将形成了收养关系的过继按照收养关系来处理,承认过继子女的合法地位。这是对民俗的尊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另一方面,现行法律与政策对过继基本上是持反对态度的。除收养外,不承认其它形式的拟制父母子女关系。上述两点,在有关政策中得到具体的体现。
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中有关子女的确定,“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子女;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方可视为合法收养”。而《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过继只是民间收养的一种行为词,并不被法律所承认,法律上所倡导的是有抚养关系的收养。所以不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地方规章,对于收养都有明确的规定,而按照地方风俗而产生的收养关系,一旦发生问题后,是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的。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