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哪些收养条件的限

2020-04-25 国际 82阅读

《收养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 丧失父母的孤儿;

  •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 孤儿的监护人;

  • 社会福利机构;

  •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无子女;

  •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年满三十周岁。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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