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合资建厂流程,要注意以下事项:
1.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体限制性规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的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人均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但是中国的自然人个人不能同外国合营者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部门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依照前述规定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称审批机构。
3.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向申批机构报送的文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 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 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2)、(3)、(4)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审批机构自接到上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4. 设立申请经批准后,合资各方还需办理的手续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5. 合资协议、合同和章程之间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6.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主要包括的内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2) 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3)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4) 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 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6) 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7) 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8) 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9) 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10) 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11) 违反合同的责任;(12) 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13) 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可以列有附件,附件与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 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适用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9.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主要包括的内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2) 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3) 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4)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6) 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7) 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8) 解散和清算;(9) 章程修改的程序。
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生效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才能生效。
如果根据合营各方的意见需要对协议、合同和章程进行修改,则修改后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亦需报审批机构审查批准,经其批准后才能生效。
1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果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销售机构)时,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