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建筑企业到国外去承包工程需要些什么条件

2020-10-28 时事 160阅读
第二章 对外承包资质管理 第四条 已取得对外经营权的设计、施工单位可独立承包国外工程。无对外经营权的一、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和甲、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与有对外经营权的单位合作承包国外工程。三级或三级以下的企业可分包或向出国实施单位提供劳务。各地、州、市的骨干企业或特殊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经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在国外进行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证书》,外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项目经理证书,技术负责人必须符合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国外工程项目经对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签定合同)后,其出国实施单位应将有关资料报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核查外出技术资质后,签发《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或《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作为出国实施单位对外承包活动的技术文本。 《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和《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由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七条 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和《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需办理《任务书》或《任务单》的出国实施单位应交验下列资料: 一、经批准的国外项目合同(或协议)书副本(交复印件)和对外互利经济合作项目合同备案表(复印件)。 二、《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证书》(原件)。 三、出国法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委托文件、技术职称证件、项目经理证书。 四、出国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件(复印件),以及出国人员花名册。 五、分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单位,还应提交与施工总包方签订的合同书(或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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