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陆法系,也称民法法系,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是该法系国家的重要标志。但我国没有。
2、大陆法系国家,只承认制定法效力,在法律上不承认判例效力。而英美法系,除立法机关有造法功能,法官也有造法功能。这点上,我们的法官个人虽然有造法权力,但法院有,法院的司法解释,效力一般要比行政法规、规章高,有时甚至超越法律。如刑诉方面,刑诉法只有200多条,而高法、高检的解释不下1000条。这些解释,很多实际上都是准法律,并不是一般的“解释”。
3、总结我们有立法权的机关,有以下四类:
(1)人大,也就是狭义的立法机关吧。立法作用等同两大法系的议会,产生制定法。
(2)法院,类似于英美法系的法官。最高法院的解释相当于衡平法,地方法院的解释相当于普通法。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算是准衡平法吧,地方检察院的解释算准普通法。
(3)行政机关,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省级政府、地级市政府(含副省级)的地方政府规章。这也是中国特色的体现。
(4)党机关,其红头文件虽没有正式的效力,但实际作用远胜过上述其他各类(包括第一类)。这当然更是中国特色了。
综上所述,我认为,中国不属于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中的任何一类。属有中国特色的、自成一体的法系吧,不妨叫中国法系吧(叫中华法系本来很好听、但与历史会产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