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扩展资料
南京身份证办理程序及材料
一、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受理点提出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
二、交验居民户口簿,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三、缴纳证件工本费;
四、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的公安派出所领取证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身份证